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64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6411號
- 抗告人
-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98年度司票字第6411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3 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6411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98年度司票字第6411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3 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