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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事聲字第6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事聲字第69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甲○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因98年度審事聲字第69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7 月20日本院就其聲請補充裁定而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雖於書狀誤為異議,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規定,應視為已提起抗告,至抗告人謂其係依同法第485 條提出異議而非抗告云云,惟前揭本院99年7 月20日駁回裁定,係獨任審判法官所為,並非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自無抗告人所指該條第1 項但書後段「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之適用)。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事聲字第69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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