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救字第1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救字第154號
- 抗告人
-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本院所為之98年度審救字第15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救字第154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本院所為之98年度審救字第15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