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9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941號
- 抗告人
-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幼嬌、劉沖起、林敬二、王哲男、黃鈴翔、林靖邦、吳佳嫻、沈政鋒、狄志偉等人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941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幼嬌、劉沖起、林敬二、王哲男、黃鈴翔、林靖邦、吳佳嫻、沈政鋒、狄志偉等人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