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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72號

交付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72號

原告
丁○○
原告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秀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1,196元,惟依原告98年3 月16日之撤回部分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382,318 元(6,142,704+239,614=6,382,318)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4,261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1,196元,尚欠新臺幣43,0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72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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