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62號
- 上訴人
- 全億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建字第162 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捌仟參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6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建字第162 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捌仟參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