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355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之子女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二、聲請人與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元大商
業銀行(原復華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間之債權發生原
因?債權發生時點?債權證明文件?何以未列入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