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55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陳景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35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景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婉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之子女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二、聲請人與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元大商
    業銀行(原復華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間之債權發生原
    因?債權發生時點?債權證明文件?何以未列入協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55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更生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