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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95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陳景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39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甲○○

            3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景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 竽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
    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正本。
二、前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債務
    協商機制,成立協商之證明文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
    計畫)正本。
三、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原協商之約
    定,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無
    法清償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內)。
五、聲請人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六、現有工作之職稱、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
    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
七、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
    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八、聲請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九、97年3月起任職於佑昕寵物生活館之薪資所得並未報稅,請
    提出薪資證明文件。
十、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95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更生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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