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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更一字第1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鍾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甲○○
代理人
李耀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法 官 鍾 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96、97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原本、最近一個月內
    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原本及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薪資
    帳戶存摺影本)。
二、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三、聲請清算前兩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
    人清冊最近之原本(報表編號:PLR2)。
五、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協商時,應提出銀行公會訂頒之
    前置協商申請書、債務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債權人清冊、
    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等文件,並陳報送交前置協商申請書
    之確切時間及其證明文件。
六、前任工作之雇主姓名及地址?任職期間?離職原因?
七、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認定之證明。
八、聲請前二年內所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0條第1項所稱
    之無償行為及有償行為,其時間、對象與具體內容。
九、聲請人個人保險之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
    額。
十、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
十一、聲請人現居住地之租賃契約書及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並
      檢具該屋所有權狀或建物謄本影本釋明該屋為出租人所有
      或所有人委任出租人出租之證明文件。
十二、聲請更生前三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
      ,應陳報資助者姓名、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
      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
      之證明)。
十三、詳細之勞保資料及投保薪資。
十四、債務人有無其他兼職之情形,並說明收入之情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清算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