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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68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陳景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字第68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甲○○

           身分證統

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景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婉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殘障補助匯入之郵局帳戶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二、就台中市○區○○路2段22號2樓之房屋出租予第三人吳王更
    之租金收入匯入之帳戶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三、永豐銀行深坑分行存摺中下列三筆款項來源為何?請說明之
    :
    ①980212連動轉帳〈000000000000〉新台幣38,000元
    ②980706轉帳〈0000000000000〉新台幣23,858元
    ③980805轉帳〈0000000000000〉新台幣17,242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68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清算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