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字第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消字第1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0萬元,依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時即民國98年1 月7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 :33.157)計算,折合新台幣(下同)13,26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93,1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