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6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孝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事
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
為新臺幣下同)136 萬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上訴人應補提上訴理由,上訴理.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㈢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中華民國 1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