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9號
- 上訴人
- 長宏橡膠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8年度訴字第79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萬玖仟參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計新台幣貳萬玖仟捌佰陸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8年度訴字第79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萬玖仟參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計新台幣貳萬玖仟捌佰陸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