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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7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77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8年度訴字第877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8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3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77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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