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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2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20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航空有限公司因九十八年度勞訴字第一二○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陸萬壹仟參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四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20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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