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20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航空有限公司因九十八年度勞訴字第一二○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陸萬壹仟參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四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2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航空有限公司因九十八年度勞訴字第一二○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陸萬壹仟參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四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