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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8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管靜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8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超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勞訴字第8號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叁拾叁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壹仟叁佰玖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8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