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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11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111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華森紙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欣威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壹仟壹佰玖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振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117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