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8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485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謝諒獲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乙○○
甲○○
號
丙○○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