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5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56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寶得利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塞肯和公關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起算)。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56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塞肯和公關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起算)。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