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00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003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丙○○
- 即債權人
- 甲○○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丙○○清償新臺幣玖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按複利計算。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丙○○清償新臺幣叁仟貳佰玖拾貳萬柒仟陸佰叁拾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按複利計算。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甲○○清償新臺幣貳仟陸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按複利計算,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