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9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98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張瑞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張林壁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載明相對人乙○○應給付之各項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及違約金計算之附表(原聲請狀內並無此附表)。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982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張林壁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載明相對人乙○○應給付之各項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及違約金計算之附表(原聲請狀內並無此附表)。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