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5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5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757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昶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開瑞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丙○○

      甲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零玖佰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570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