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事聲字第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事聲字第79號
- 抗告人
- 甲○○
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8年度審事聲字第79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五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事聲字第79號
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8年度審事聲字第79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五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