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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941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朱漢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941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傅幼嬌、劉沖起、林敬二、王哲男、黃鈴翔、林靖邦、吳佳嫻、沈政鋒、狄志偉等人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941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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