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72號
- 原告
- 丁○○
- 原告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秀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1,196元,惟依原告98年3 月16日之撤回部分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382,318 元(6,142,704+239,614=6,382,318)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4,261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1,196元,尚欠新臺幣43,0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