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怡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明堂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綉蓮、基太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 萬5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6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綉蓮、基太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 萬5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