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字第68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甲○○
身分證統
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殘障補助匯入之郵局帳戶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二、就台中市○區○○路2段22號2樓之房屋出租予第三人吳王更
之租金收入匯入之帳戶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三、永豐銀行深坑分行存摺中下列三筆款項來源為何?請說明之
:
①980212連動轉帳〈000000000000〉新台幣38,000元
②980706轉帳〈0000000000000〉新台幣23,858元
③980805轉帳〈0000000000000〉新台幣17,2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