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9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983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未於聲請狀上簽章,亦未提出印鑑證明,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並已於98年12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是聲請人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李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