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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983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李維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983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未於聲請狀上簽章,亦未提出印鑑證明,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並已於98年12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是聲請人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李維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983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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