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0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坡心商業股份有限公司、乙○○間因九十八年度聲字第八0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0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坡心商業股份有限公司、乙○○間因九十八年度聲字第八0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