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07號

返還宿舍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胡宏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07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臺灣大學間因98年度訴字第1007號返還宿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伍仟陸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叁拾叁元,上訴人僅繳納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尚欠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叁拾叁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07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宿舍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