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07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臺灣大學間因98年度訴字第1007號返還宿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伍仟陸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叁拾叁元,上訴人僅繳納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尚欠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叁拾叁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