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95號
- 上訴人
- 醫立赦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恩醫療財團法人(原名:財團法人宏恩綜合醫院)因98年度訴字第1095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陸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