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0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振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妙得可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妙得可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209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玖仟肆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叁萬捌仟柒佰柒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