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71號
- 原告
- 耐視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應麃
- 訴訟代理人
- 徐國勇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育勳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敏男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建復
- 被告
- 維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清算終結)
- 法定代理人
- 陳和順
- 訴訟代理人
- 謝協昌律師
追加 被告 陳和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71號
追加 被告 陳和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