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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64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6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孝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事

 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

 為新臺幣下同)136 萬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上訴人應補提上訴理由,上訴理.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㈢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中華民國  1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  1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64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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