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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6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朱漢寶賴秀蘭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6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丙○○因98年訴字第166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惟查上訴人於原審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下同)17,929元,上訴人尚應補繳3,366 元。又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00,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6,893元,總計共30,2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65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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