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6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丙○○因98年訴字第166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惟查上訴人於原審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下同)17,929元,上訴人尚應補繳3,366 元。又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00,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6,893元,總計共30,2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