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40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卓忠三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珮琴律師
- 被告
- 丑○○
- 被告
- 子○○
- 被告
- 癸○○
- 被告
- 庚○○
- 被告
- 己○○
- 被告
- 乙○○
- 被告
- 辰○○○
- 被告
- 甲○○
- 被告
- 戊○○
- 被告
- 卯○○
- 被告
- 丁○○
- 被告
- 辛○○
- 被告
- 寅○○
- 被告
- 壬○○
- 上十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高瑞錚律師
陳在源律師
張梅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耕地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漏未記載被告庚○○及被告之共同訴訟代理人高瑞錚律師及張梅音律師,應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