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77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8年度訴字第877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8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3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7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8年度訴字第877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8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3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