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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8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胡宏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86號

上訴人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因98年度訴字第986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叁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86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