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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53號

許可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洪文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53號

上訴人
甲○○NYEU .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三條、第七十七之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旺投資有限公司( STRONG OFFERINVESTMENT LIMITED.)間請求許可強制執行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上訴利益)金額為港幣叁仟玖佰伍拾捌萬零貳佰伍拾柒元八角八分,按被上訴人起訴日即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九日新臺幣與港幣匯率一比四‧四一八計算,折合新臺幣壹億柒仟肆佰捌拾陸萬伍仟伍佰柒拾玖元【小數點以下捨去】,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貳拾萬貳仟柒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芝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53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許可強制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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