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廣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13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38號請求返還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2,788,739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3,564,7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