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8號

返還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廣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13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38號請求返還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2,788,739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3,564,7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8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違約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