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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0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捌萬貳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0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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