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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9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趙子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91號

原告
冠協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淑娟律師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台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庚○○
被告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四月十二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91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