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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08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087號

聲請人
恒揚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66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
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669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08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恒揚光電科技股份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98年5月11日 │30,538元          │CI0000000 │
│    │限公司  甲○○    │北分行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087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