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0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087號
- 聲請人
- 恒揚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66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
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669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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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0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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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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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恒揚光電科技股份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98年5月11日 │30,538元 │CI0000000 │
│ │限公司 甲○○ │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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