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2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202號
- 上訴人
- 游昌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間提撥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陸拾陸萬捌仟柒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20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間提撥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陸拾陸萬捌仟柒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