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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38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汪怡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389號

上訴人
郭東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家國際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仟伍佰肆拾陸萬叁仟壹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貳萬貳仟貳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汪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389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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