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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80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804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零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叁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28046號)
緣債務人甲○○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
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七年七月十六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42,385元整。
(二) 利息計算:新臺幣1,626 元整。
(三) 違約金:新臺幣1,060 元整。
(四) 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 :新臺幣0 元整。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
   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七年
   七月十六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
   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8046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