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98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88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代理人
- 王卿安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謝政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每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肆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每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