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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98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
    M○○安益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989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M○○ 寅○○ 申○○ 癸○○ 庚○○ O○○ 戌○○ 酉○○ 戊○○ 乙○○ 丁○○ 未○○ 宇○○ 天○○ 丑○○ 壬○○ 辛○○ 己○○ 子○○ D○○ 亥○○ C○○ 辰○○ 卯○○ 甲○○ L○○ P○○ Q○○ 午○○ 巳○○ H○○ G○○ F○○ I○○ E○○ A○○ 玄○○ 宙○○ 邱 川 N○○ J○○ 黃○○ 地○○ K○○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安益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R○○ 一、債務人應向各個債權人清償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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