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2號
- 聲請人
- 林曉虹即友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友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林曉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友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友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為:友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聲請法院備查在案,並由股東選任林曉虹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該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經查:上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98年度審司字第654 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