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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22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2號

聲請人
林曉虹即友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友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林曉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友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友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為:友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聲請法院備查在案,並由股東選任林曉虹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該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經查:上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98年度審司字第654 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22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簿冊保管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