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2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32號
- 聲請人
- 李瑞琴
- 訴訟代理人
- 吳孟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李達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俊豪
- 相對人
- 平和媒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倩英
上列相對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7 月26日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3 項規定,聲請對相對人處以罰鍰,依非訟事件法第172 條規定,屬非訟事件。又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人提出上開聲請後,經本院於101 年11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