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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232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32號

聲請人
李瑞琴
訴訟代理人
吳孟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俊豪
相對人
平和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倩英

上列相對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7 月26日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3 項規定,聲請對相對人處以罰鍰,依非訟事件法第172 條規定,屬非訟事件。又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人提出上開聲請後,經本院於101 年11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232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選派檢查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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